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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损伤重伤一级

发表时间:2020-11-21 20:50:4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64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手损伤重伤一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一、临床判断

  本条款中规定的手缺失,主要是指掌关节部位的缺失。但是缺失可能发生在掌关节的任何部位,也可能是到医院清创缝合时医源性扩大了缺失程度,或是伤后合并骨髓炎又复截肢等。因此手的缺失程度要在医疗终结之后鉴定,并且要确定掌骨的缺失平面。

  二、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无论是哪一只手缺失或者是缺失手的任何部位,手完全断掉与身体分离,身体上的手残端出现客观存在的断面。

  2.断面只有少许软组织相连或残留少许皮肤,其余组织包括骨骼、肌肉、神经、血管均断裂。经临床确诊后必须将部分相连的组织切除、清创缝合,此种情况所造成的手缺失仍认为是原发性损伤缺失。

  3.损伤离断或缺失后出现典型的断面,但尚有较多的软组织相连,经过清创缝合或断肢再植手术失败,最终造成断面远端的手感染性坏死或缺血性坏死,构成缺失。此种情况的仍应认定为原发性损伤所造成的结果。

  4.部分缺失后继发骨髓炎,又行手术截除一部分,这样又加大了原发性损伤缺损程度。在鉴定的时候应该注意骨髓炎与原发性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能否构成因果关系,如果在医疗期间并发骨髓炎的,可认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在医疗终结之后(痊愈后)患有骨髓炎的,即不能认定与原发性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5.通过断骨节断面的测量,计算出缺失功能的数据,累计相加达到上肢功能的95%以上的即可适用本条款。

  三、双手功能丧失的鉴定

  骨折或损伤影响手的功能,主要是指掌骨和指部部分骨折、全部骨折及损伤后所出现的畸形愈合。不能对指和握物是指一手的功能丧失,而不是一指的功能丧失,主要是由于掌骨发生机械性损伤后,掌指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是骨折断端不愈合,出现假关节等。该条的手功能丧失要从整体上去看,不一定要求5个手指皆出现不能对指和握物。例如,只有小指可以对指,或仅能握住直径较粗的物体,较细的物体不能握,也属于不能握物。不能对指和握物是两个临床表现,必须皆具备才符合功能丧失的要求。如果能对指而不能握物,或者是只能握物而不能对指,就不符合本条本意。

  本条款要求是双手损伤后影响手功能,只有一手的功能丧失不能适用本条款。对于手功能完全丧失的情况有很多。例如,双拇指掌骨和其他四指的掌骨骨折导致畸形愈合,破坏了手指伸屈肌群平衡,掌指关节则过伸,指关节则屈曲,从而使手部的对指和握物功能完全丧失。在司法实践中,双手的掌指骨骨折、离断、缺失时,腕伸肌将近端骨折片拉向背侧骨间肌,蚓状肌和指屈肌将远端骨折片拉向掌侧,指总伸肌背伸,掌指关节则过伸,指关节则屈曲呈“爪形手”,此种情况的也可以视为功能完全丧失。

  总之,双手的离断、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的鉴定要客观,缺失或离断的功能完全丧失是没有什么争议,对于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的要客观科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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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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