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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损伤重伤一级之咽喉部广泛毁损与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8:0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5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颈部损伤重伤一级之咽喉部广泛毁损与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咽喉部广泛毁损包括咽部撕脱、挤压、破裂、横断,或者广泛毁损等。关于毁损的程度一定要达到丧失呼吸器官功能的标准,一定要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者造口来维持呼吸。因为颈的器官较多,在这里主要是指的呼吸器官的毁损,如果有吞咽器官及消化系统器官的毁损时,不要引用本条款,可用下一条款c)的规定进行鉴定。

  一、咽部的广泛毁损

  咽部的器官较多,但是本条款主要是指的咽和颈段的气管这两个主要的器官,也包括咽部的其他重要器官等。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大部分为开放性,闭合性较少见。

  在司法鉴定的时候要注意,只要是损伤后达到了条款中所规定几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引用本条款进行鉴定。但是在损伤后由于受伤部位的水肿、创面感染或局部组织的缺损等,无法用自己的原器官维持呼吸的,只有临时使用气管套管或者造口来维持呼吸,所以对于伤后的这种情况是不能使用本条款鉴定的。在本条款中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上面的这个短时间内使用气管套管或者造口来维持呼吸的,另一个是在医疗终结后仍不可恢复的后遗症的,也就是要“终生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造口”的,也可以引用本条款进行鉴定。因为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终生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造口。因此,用终生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造口来鉴定本损伤程度。因为本条款规定的是重伤一级的内容,刑事处罚是相当重的,如果用伤后短时间内使用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造口的,是有点太宽限。第三个理解是损伤后在医疗终结前不能用自己原器官呼吸,只能用气管套管或者造口来维持呼吸的,经过精心治疗及康复,在医疗终结后可以解除气管套管或者造口来维持呼吸,可以用本条款鉴定。所以还是用以上第三个理解内容来鉴定为妥。

  咽部的破裂、横断,此种情况多是指咽的单一器官,而广泛性毁损伤则是指多个器官。对于广泛性毁损伤有时在司法鉴定中不容易掌握,对于这种“广泛性”不好界定。对于某一器官的破裂、横断都能理解,是客观存在的,而撕脱、挤压及广泛性毁损伤是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的。所以本人理解只要是咽部的多个器官出现损毁的,就可以理解为广泛性损毁。

  撕脱、挤压、广泛性毁损、破裂、断裂等,可以分析认为这种毁损是广泛性并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要达到受损器官丧失功能,并不是浅层的撕脱,也不是一般性挤压,更不是轻度的广泛损毁,所以在司法鉴定中比较容易出现争议,也不太好掌握。

  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颈部有穿透伤或口服酸硷烧伤史,造成咽部的主要器官广泛毁损等。

  2.穿透伤时多见于颈外向咽腔贯穿,颈部和咽壁均可见创口。

  3.酸硷烧伤表现咽喉疼痛、呼吸困难,咽部粘膜肿胀、有烧伤形成假膜。

  4.口咽疤痕狭窄临床表现如下:

  (1)狭窄轻者仅感咽部有牵拉紧张感觉,在吞咽时尤感明显。

  (2)粘连严重者可感到讲话有阻力,吞咽进食困难。重症者甚至完全不能进食。

  5.鼻咽部疤痕狭窄临床表现如下:

  (1)轻者无明显症状。

  (2)较重者出现经鼻呼吸困难,发音不清。

  (3)严重者完全不能经鼻呼吸。如果适用本条款的一定用套管或者造口来维持呼吸。

  6.喉咽疤痕狭窄严重影响发音和呼吸,出现呼吸困难。符合本条款要件的是长期有气管套管或者造口维持呼吸。

  二、喉广泛毁损

  本条款所规定的是损伤程度,再加上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的问题。所以在司法鉴定的时候要注意,只要是损伤后达到了条款中所规定的广泛性毁损,有气管套管或者造口维持呼吸,就可以引用本条款进行鉴定。咽与喉基本上在一个部位,因此在损伤时咽和喉一同损伤,所以在本条款中将咽和喉的广泛性毁损放在一起规定。但是咽和喉是不同的两个器官,在司法实践中只损伤一个器官的确实不多,一旦确实是损伤到一个器官,并且达到广泛性毁损的程度的,在司法鉴定中也可以类推性适用本条款鉴定。本人理解并不需要这两个器官同时都要广泛性毁损。但是条款中规定的是咽喉部的广泛性毁损,并不是咽或喉的广泛性毁损,所以在司法鉴定时要注意这一点,用类推性鉴定还是有科学性及合理性的。

  残疾程度评定要点:

  1.喉广泛性毁损性挫伤

  (1)喉部疼痛,可放射至耳内,因喉痛,往往使颈部转动受限。

  (2)喉粘膜损伤常为痰中带血,如断裂的软骨、舌骨刺破咽喉,则出血较多。

  (3)颈部可出现皮下气肿,吞咽困难,呼吸困难。

  (4)严重的损伤可导致创伤性休克或出血性休克。

  (5)喉部有压痛,喉结可完全消失,可触及软骨碎骨片。

  (6)喉镜检查可见喉部粘膜出血、水肿和喉腔变形。如环杓关节受伤,则一侧或双侧声带固定,声门变窄。

  (7)损伤的当时出现喉横断,或者广泛毁损,也可在损伤之后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出现横断或广泛毁损。

  2.喉切割伤达到广泛性毁损的程度

  (1)喉部创口有出血,若伤及大血管可致严重出血或窒息死亡。

  (2)颈部疼痛、皮下气肿,可出现呼吸困难。

  (3)吞咽困难,若咽喉破裂并与外界相通,则唾液和食物可自瘘口流出。

  (4)声门区或声门下区损伤,可致声嘶或失声。

  (5)手术探查和治疗时可确诊。

  (6)损伤的当时出现喉横断,或者广泛毁损。

  3.喉烧灼伤达到广泛性毁损的程度

  (1)有吸入高热气体、腐蚀性化学液体或气体史。

  (2)咽喉疼痛,进食困难。

  (3)声嘶,甚至失声。

  (4)有喉阻塞、高热及中毒症状。

  (5)口腔、鼻腔和咽、喉部粘膜急性充血、水肿,表面覆盖白色膜性物。

  (6)损伤的当时出现喉横断,或者广泛毁损。也可在损伤之后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出现横断或广泛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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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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