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5-10-24 08:36: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
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拒执罪条款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明确拒执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2020年修正,其主要内容未变。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的通知,《新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旧解释》同时废止。
另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内容与《立法解释》大致相同。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
需注意,行为人不履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是构成拒执罪的要件,必须是不执行法院依照该些文书所作的裁定。
法规条文:
《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新解释》第二条内容与《立法解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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