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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5-10-24 08:36: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

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拒执罪条款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明确拒执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2020年修正,其主要内容未变。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的通知,《新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旧解释》同时废止。

另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内容与《立法解释》大致相同。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2、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

需注意,行为人不履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是构成拒执罪的要件,必须是不执行法院依照该些文书所作的裁定。

法规条文:

《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新解释》第二条内容与《立法解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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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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