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撤案后还能立案吗?
发表时间:2025-07-18 15:47:3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72次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依法不追诉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超过追诉时效: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超过时效,司法机关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特赦免刑:经国家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再继续追究。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体现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违法行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邻里纠纷中的轻微肢体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撤销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像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没起诉或中途撤诉,案件自然终止。
涉案人员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失去追究对象,一般会撤销案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刑情形: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撤销案件及其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诉讼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其中“侦查过程中”是指在侦查阶段的整个过程,而非单指侦查终结时,即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应何时按本条的规定去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经侦查查明立案的案件没有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不是该人所为的,或者属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属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立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本条规定,侦查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的,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三,将释放情况及原因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并且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两机关在执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执法中应当注意: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机关一经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能押着不放。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处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内批复;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内批复。情况紧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达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在三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卷材料。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撤销案件后还能立案吗
一般情形下,撤销案件后若满足法定条件便可重新立案。
若撤销案件缘由为证据不足等,后续发现新证据或符合立案条件时,经审查可再次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然而,倘若撤销案件是因为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法定情形所致,通常不能再立案。
总之,撤销案件后能否再次立案,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定。
撤销案件后有案底吗
撤销案件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会有犯罪记录,不会有案底。因为法院根本没有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审判,更谈不上有罪判决。公安机关内部的过程性记录不会作为“违法犯罪记录”对外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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