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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交通肇事罪存在累犯和自首吗

发表时间:2025-05-28 09:37:0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次

交通肇事罪是否有累犯

交通肇事罪不存在累犯的问题。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累犯的成立需要前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交通肇事通常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过失心理导致的,并非出于故意。

在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的认定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法律会根据其具体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因为交通肇事罪而认定为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意味着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并诚实地交代自己的行为和相关情况。

其次,虽然未主动报案,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认定为自首。比如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肇事者能毫无隐瞒地陈述事故经过和自身责任。

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一旦选择投案并开始接受调查,如果中途逃跑,就不再符合自首的条件。

此外,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因为这种行为体现了肇事者的认罪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

认定交通肇事犯罪自首,关键在于考察肇事者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交代自己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全部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关键信息。

3、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应当是基于其本人的意愿,而非被迫或者在亲友规劝下勉强为之。

4、投案时间。一般来说,在犯罪行为被发觉之前投案属于自首,但在犯罪行为被发觉之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5、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同案犯等,也会在认定自首时予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在实际案件中,具体情况可能较为复杂,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确定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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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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