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权利和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25-08-07 16:40: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次1、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申请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与辩护人权利一致)
3、非法证据排除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4、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二百五十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5、获取开庭通知权、出庭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第二百三十四条:(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6、申请回避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7、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8、发问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9、质证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0、举证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11、参与法庭辩论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12、发表量刑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13、附带民事诉讼答辩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14、查阅法庭笔录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三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15、获取判决书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第三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16、参加二审庭审权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