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发表时间:2025-08-07 16:25: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前提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就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言,每一个阶段的都由不同的专门机关扮演不同的角色。
在刑事案件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呢?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定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即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被害人是不是仅限于在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包括侦查人员回避、申请复议等,所以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等权利。所以,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原则上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行使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等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