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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何时介入多久结案

发表时间:2023-07-18 12:09:0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1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律师何时介入多久结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案件律师何时介入(辩护人身份)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案件有几个阶段 哪个阶段需要律师介入?

  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第一个是侦查阶段,第二个是检查起诉阶段,第三个是法院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都需要有律师介入。

  第一,在侦查阶段

  很多人说侦查阶段就不用律师了,那是侦查机关公安在办理,实际是这个时候家属见不到人,只能是律师告诉委托人,你的权利是什么,你应该怎么样实事求是地去跟警官说,避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发生。

  认罪认罚有时它是一个坑,变成个别侦查人员违法审讯的套路,“你承认了认罪了,我们向法官求情,给你判个缓刑,给你判个几个月出去”。到了检察院,律师阅卷中就发现,委托人与律师说的内容和笔录里面不一样,后来委托人告诉律师,这是当时公安让我这样说的,说叫我配合他们的工作,说让法官给我判缓刑,我就违心的承认了认罪认罚。

  办案人员想尽办法让你认罪的原因,其实就是因为认罪和不认罪的办案逻辑不同。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收集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嫌疑人认罪,会以嫌疑人口供为核心证据,补充一些间接证据,侦查机关的任务就完成了。

  如果嫌疑人一直不认罪,拿不到口供,侦查机关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据,破解疑点。零口供办案难度很大。

  第二,在检察机关

  律师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来无罪或减轻罪行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要求疑罪从无,无论是退回补侦,还是存疑不起诉,都是有可能性的。

  如果已经被逮捕了,律师可以制定新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你认为很重,或者虽然是事实你认可,但是罪名你认为有错误,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完全可以先不做认罪认罚,律师都可以给出适当的法律意见。

  第三,到法院审理阶段

  律师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所有的卷宗里边的材料,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的内容,觉得与事实不符,或者与法律不符,或者证据不足的地方全部向法院申诉。

  审理时当事人如实的说明情况,针对案件的定性或者是量刑,可以对法庭说我不懂法,请律师辩护,请法院裁判,以求得到一个委托人的公正的判决,而不是枉法裁判,或者是冤假错案。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偏重等问题。

  各个诉讼阶段,辩护律师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无罪辩护意见,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采纳。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事实上,对于请律师,宜早不宜迟,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也就越有利。

  首先,律师可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突然被抓,当事人恐慌,家人担心害怕,这时就急需律师进行会见,可以向其了解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羁押?有没有实施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行为?侦查机关审讯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看守所里面近况如何?……

  须知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是不被监听的,当事人可以将事实全盘托出。

  这样,既能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又能很好地安抚到当事人与家属。

  其次,律师可以给予正确的知识服务与指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容易被诱供甚至在侦查机关准备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打指模。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就可以帮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诉他们如何审核笔录内容,如何避免被诱供或逼供等等。

  1.无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提前拦截”

  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即“无罪案件”与“有罪案件”。

  对于无罪案件,律师需要尽快介入“提前拦截”。无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侦查阶段被“过滤”,这就使得律师在批准逮捕阶段的作用尤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也就意味着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赔偿责任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时间节点,当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要想在法庭上扭转局势,作无罪辩护就很难了。但是,在逮捕后,检察院决定起诉以前,如果辩护律师已经介入,凭借其充分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他就可以看出案子的端倪之处,然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由于在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后,一旦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赔偿责任机关为公安机关,但是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后才发现无罪的,检察院就要承担起这个错案的责任,所以,一定程度上律师的无罪意见会帮助检察院避免最后错案的责任,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最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接受。

  即使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被检察机关接受,辩护律师还可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鉴于“不批准逮捕”只需要办案检察官作出决定即可,而“不起诉”决定需要办案检察官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使得“不起诉”成功率要比“不批准逮捕”少得多。

  2.有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跟踪服务”

  如果说“无罪案件”辩护律师以争取无罪释放为第一要务,“让无辜者免受冤屈”;那么“有罪案件”则辩护律师需要“跟踪服务”,“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为“事实有罪”与“证据有罪”。“事实有罪”只有当事人知道,辩护律师只知道“证据有罪”。“客观事实”是什么,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都不清楚,只有公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与法理逻辑“有效证明”被告人有罪,才属于“证据有罪”。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容易被诱供甚至在侦查机关准备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打指模。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就可以帮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诉他们如何审核笔录内容,如何避免被诱供或逼供。辩护律师甚至向他们解释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构成与发展方向。

  3.疑难案件,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咨询”

  在“审前辩护”特别是“捕前辩护”中,律师更多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辩护律师提供“专业咨询”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咨询”,另一种则是“为办案机关提供专业咨询”。每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既要了解“他做了什么”,也要了解“他被问了什么”,还要了解“他回答了什么”,从而推导出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一旦清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辩护律师也就可以提前预判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还缺少哪些证据、本案无罪还是轻罪。辩护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这些咨询,其实是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案件情况”,避免“瞎猜”陷入慌乱与恐惧中。

  辩护律师给办案机关的“专业法律咨询”主要通过“法律意见书”来完成。从撤案法律意见书到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从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到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把自己当成办案机关的法律顾问,帮助他们“有效查明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来避免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或“有罪推定”。办案机关在“错案追究制度”与“案件终身负责制”压力下,也愿意听听辩护律师的意见,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能做到的还有很多很多细节,故而,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介入的越早越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务。

  刑事案件律师何时介入(诉讼代理人身份)

  1、律师以诉讼代理人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规定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其他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多久结案(刑事案件各阶段法定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逮捕前侦查阶段)+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1天)(第117条)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89条)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77条)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77条)

  统计: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第169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第171条)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第177条)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四、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5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6个月。(第202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202条)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199条、202条)

  注: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232条)

  统计:[(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10天+(2个月+2个月)=17.5个月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47条)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198条)

  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条)

  备注:以上援引的法条是指《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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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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