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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剖析预审制度

发表时间:2018-08-28 18:24:5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58次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剖析预审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世界上仅个别法治国家未规定预审程序,根据两大法系各国关于预审的阐述,英美法系以美国与英国为代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表述为:“预审是指预审主体审查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被追诉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英国《朗文法律词典》更详细的表述为:“如果刑事法院的法官认为起诉书表明案件相当复杂或者案件的审判时间可能相当长,以至于案件的实体利益可能需要通过在陪审团宣誓之前举行听证来保护,并且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可能对陪审团的裁决具有实质性的事项,或者有助于陪审团理解这些事项,或者加快陪审团程序的进程,他可以命令进行预审。该命令可以根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法官自己的动议签发。” 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预审法官负责领导侦查案件,批准拘留、逮捕等诉讼行为,以及裁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刑事审查庭则负责案件的第二级预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不再规定预审程序,取而代之的程序为“中间程序”, 即预审法官在检察院启动中间程序后审查公诉行为并裁定是否交付审判。
  
  因为习惯、传统、经济差异,列国的预审涵义会有些特定区别,但综合比较列国关于预审的理论和实践,也可探知预审这个概念具有普适的涵义。以司法审查职能为界,狭义的预审仅指预审程序最基本的起诉审查职能,即预审权力主体对起诉请求开展审查并决定是否交付审判。广义的预审则涵盖预审权力主体所有的司法审查行为,包括对涉及被追诉人重大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审查与批准,即使这些审查与批准行为并不当然发生在预审阶段,但因具备程序裁判权的性质,也可看做预审权力的附属职能。笔者之所以如此界定预审的含义,是因为各国立法各有特殊之处,预审权力主体的司法审查范围也有大小之分,为了概括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笼统给出一个预审的定义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而南京刑事律师所探讨的预审是立足于南京刑事律师所述广义的预审。
  
  在上述阐述的基础上,应当明确有关预审程序的几点问题:
       (1)预审不从属于起诉或审判,为衔接两者之重要时段。预审程序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不同于公诉权,因此有明显的理由认为预审程序独立于起诉程序,在此不必做过多阐述。但审判也归为司法审查范畴,因此有专家以司法审查权之延伸为由把预审划归审判阶段,为庭前程序一类。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欠考虑,首先,预审程序决定案件能否交付审判, 撤销指控的裁定则意味着经过预审程序的案件不一定能够进行正式审判,如果把预审程序划入审判程序的范畴,则存在案件经过审判阶段却没有经过正式审判这一理论上的悖论。其次,从实践的角度考虑,把预审程序并入审判程序意味着预审期限理应计入审判期限之中,而当预审权力主体和审判权利主体不相同时,案件的简繁差异可能导致两者于审理时间的分配可能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2)预审程序所针对的不是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是而起诉恰当与否的程序问题,即使在预审程序中预审权力主体难以避免要对实体问题开展审查。虽然预审审查的是起诉请求,但若案子交付审判, 其没有于审判时担负起诉工作。同时,预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非必然阶段,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有些国家的预审作为被追诉人的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从诉讼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在立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案件也可避开预审程序而直接进入审判。
  
  (3)预审职能不应包含预审权力主体参与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所谓预审,顾名思义即预先审查,只有具备司法审查性质的行为才能被称之为预审行为。于法国,预审主体可以介入侦查阶段实行具体的调查行为,但该行为和司法审查权毫无联系,笔者认为这是法国立法赋予预审法官侦查职能,而不能简单的把该侦查行为并入预审职能范围之中,有专家将此规定命名为“侦查与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笔者认为这属于观点混淆,对于厘清预审范围,应关注其基本职能,例如于有些国度,预审主体被予以的侦查权,就不同于上述侦查阶段的侦查行为,因为预审权力主体在起诉审查过程中的自行补充侦查也是服务于判断起诉条件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因此这种行为可认为是司法审查活动的一部分。
  
  (4)我国法律规定的“预审”与各国的预审制度仅在措辞方面一致,其本质和功能与各国的规定大相径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可见,我国预审为“侦查预审”,即“指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侦查部门侦破的案件进行继续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的侦查过程。” 而从两大法系预审的共性能够看出,预审具备程序裁判性,归为司法审查的范畴,与我国预审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预审作为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理应与各国保持涵义与功能的基本一致,我国的侦查预审即使冠之予“预审”的称谓,究其实质相对应外国的表述应是 Preliminary Inquiry,与南京刑事律师所研究的 Preliminary Hearing联系不大,南京刑事律师所探讨的“预审”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存在专门的诉讼价值,并进行起诉审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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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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