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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知晓的庭前会议程序操作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17 14:05:1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65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知晓的庭前会议程序操作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庭前会议程序的实践操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而参加人员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可以指定审判人员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庭前会议。此外,担任庭前会}义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也应当参加会议。

  3.庭前会议的具体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包括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还应当了解控辩双方是否有其他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防止证据突袭,以便有效组织庭审。具体而言,包括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异议通常是指:拟出庭证人具有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拟出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证人、鉴定人没有必要出庭;等等。此外,拟出庭证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的,应当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要求提供翻译。(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并要求对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如果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建议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一并解决。(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没有明确肯定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但其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庭前证据开示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调解。

  4.庭前会议的权责。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协商程序,是审判的预备、准备程序,而非审判程序本身。从庭前会议设置的目的来看,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并非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庭前会议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即围绕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罪轻罪重予以评判,因为这是开庭审判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对于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能够在庭前解决的,应当尽量在庭前解决,以免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比如,辩护人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请求,经审查于法有据的,就应当及时更换审判人员;辩护人对某一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的,公诉人可以当场予以说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甚至播放录音录像,以消除辩护人的误解或者由公诉人撤回相关证据材料,等等。总之,通过庭前会议,尽量使控辩双方对程序事项的意见分歧解决在庭前。

  5.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庭前会议应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被告人不参加的,可以在会议室召开,否则应当在法庭召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庭前会议的启动。庭前会议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召开,也可以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召开。(2)庭前会议的召集。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3)庭前会议的召开。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述人员口头介绍情况,提出意见。如果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需要提交书面意见的,也可以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意见。(4)制作笔录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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