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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刑法如何加强计算机信息保护

发表时间:2018-08-02 15:18:4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4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大数据下刑法如何加强计算机信息保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人工智能, 其实质主要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和扩展人思维的一整套方法和技术理论,其特点主要是模拟与海量运算, 而海量运算主要立足于大数据。大数据特点是汇集海量数据,其复杂程度甚至无法用人脑或者一些简单的软件进行处理,只能通过相关大数据处理软件,并在合理时间内,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并从中撷取信息。大数据的出现,给人们处理和提取信息的模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也给当今社会的法律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计算机设备及其存储信息的安全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但是法律由于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调整不能完全跟上信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步调,从而给一些违法犯罪份子利用法律漏洞大肆侵犯知识产权甚至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功能、盗取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留下了“后门”。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对于计算机领域的违法犯罪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就这个问题与大家讨论分享如下。
  
  首先,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措施是明显不足的。在数据安全上, 虽然在相关领域也有明确规定, 如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过相关法规也只是局限于商业数据, 对于其他类型的数据, 刑法并没有完善保护措施。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今天, 大数据较为特殊, 它同商业数据也还有一定的差异性, 这两者之间无论在概念上, 还是在本质上都有着不确定性。毕竟大数据只是一个概念, 它包含着不同领域的数据, 其范围庞大从而加大了刑法的管理难度。为此, 许多不法技术分子就可以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 比如网络爬虫等互联网技术来获取相关数据, 继而分析数据, 从中得到所需要的商业机密。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的保护力度往往是严重不足的。存在了这么一个现象,也就是不偷而直接获取。虽然从手段上来说, 这样的获取渠道光明正大, 实际上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数据所有者的基本利益,有甚者还可以毁掉一个公司, 当然这对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伤害。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是无法规范地制止这一盗取行为, 这便造成了对于大数据安全的管理空白, 这一空白的填补, 需要相关部门给于完善以及社会监督;结构性数据与非结构性数据的差异, 也让实际数据的归属权出现模糊现象, 数据的生产可能还来源于多个方面, 归属权的不明确, 也加大了法律对于大数据安全的监管。故此, 我们可以说, 就人工智能的现阶段, 我国刑法对于大数据安全的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纵观当前, 大数据被广泛运用于不同的领域, 例如交通管理部门, 气象部门以及一些私人企业。在大数据技术逐步普及的情况下, 人们在享受数据资源带来的便利时, 也会出现对数据的滥用。相关数据的滥用无论对于国家, 还是私人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无疑是对刑法的一种挑战。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所带来的风险, 刑法目前没有限制。而其它法律虽然有一定的规定, 但是也不太完善。众所周知, 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信息的相关保护, 有着二元划分的特点。也就是将计算机保护分为专属罪名与特定信息数据罪名这两大类。前者的保护对象主要针对于计算机系统, 而后者保护对象就相对较多了。例如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 商业机密罪等等, 这是一种限制特定范围的保护, 同时也是一种具有纵向性的保护, 而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横向的思维, 自然不在专属罪名与特定信息数据罪名这两大类中, 这就使得刑法对于大数据安全保护范围出现偏差, 无法可施、无法可依。
  
  对于如上的问题,南京刑事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传统的信息数据刑法保护模式, 关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概念虽然有着一定的阐述,但是并不完善。其适用范围相对于商业秘密而言, 也较为狭隘。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 也对此进行了加强, 不过随着技术的创新, 刑法修正案所扩展的数据保护范围还是有一定的模糊性。比如, 许多应用软件在对普通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时, 并不会保护普通用户的身份数据。
  
  身份信息对于用户来说, 意义巨大, 对于身份信息数据的保护, 我国刑法并未纳入相关的规范范围。这一信息如果被人盗取, 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在立法时, 建议将身份信息与生活、工作有关的重要数据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中, 弥补我国刑法对于大数据下数据安全保护不足的问题。除了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之外, 法人的隐私数据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些数据安全问题, 也不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中。
  
  因此, 基于个人隐私数据来说, 其保护主体范围应该加大。不过就目前而言, 我国刑法对于该类数据犯罪仍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完善该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数据管理力度, 将信息数据作为一种特殊而独立的法益进行保护, 普及计算机信息数据罪、侵犯公民信息罪等相关罪名, 这样一来, 也将减少网络诈
  
  骗现象的发生, 这只是针对于短期。而长期以来, 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 大数据技术的革新也势必影响着刑法的修改, 这一点毋容置疑。
  
  在传统情况下, 刑法对数据的保护, 其着力点主要是针对于商业机密。除了商业机密之外的数据保护, 我国法律并没有一定的规范体系。作为商业机密的企业, 如果其相关数据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 刑法可以按照侵犯商业机密罪对其进行保护。而除此之外的数据, 刑法就显得异常之苍白。因此, 在技术的不断更新下, 我国刑法应当加强除商业数据外的其他数据保护, 在保护过程中, 由于大数据具有特殊性, 其数据量也较为庞大, 应该严格明确数据的主体, 这里的主体有两个, 分别为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只有明确主体后再细化数据管理及控制, 在必要时, 对于网络数据也要进行扩大解释。严格把关数据采集手段, 例如有些根据网络爬虫等技术所采集的数据, 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这些都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
  
  当然, 由于技术不断的发展, 在人工智能背景下, 刑法对于数据的保护就不局限于一维保护了。这里的保护应该有着两个层次。
  
  其一,保护数据思维模式; 其二, 保护数据蕴含的思想。由于其范围较为庞大, 要完善真正的刑法体系还是有着一定难度的。此刻, 就需要广大公民在利用数据时, 严格考虑数据的风险问题, 在收集数据时, 也要做的合法、正当。不过这些都只是治标不治本, 真正能够克制数据犯罪的, 则是加大我国刑法对数据的保护范围, 提高数据犯罪打击力度。当然也不局限于保护个人隐私与扩大数据保护范围, 其他领域也得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或学习中逐步探索, 不过这一条数据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
  
  总而言之, 在技术的不断创新, 数据量不断增加的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已经不容小觑, 数据战就是商业战, 数据的滥用也将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宁。作为维护社会的保护伞, 我国刑法也应该加强该方面的保护意识,在利用大数据所带来的便利时, 提高对数据安全的保护范围, 加大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 普及数据安全的法律知识。而面对日益频发的网络数据犯罪案件, 也必须要从刑法立法上对其进行克制, 这样才能使数据犯罪分子望而却步, 还社会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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