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取证程序质证有秘笈,南京资深刑辩大律师来分享

发表时间:2018-03-23 06:06:3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76次

南京资深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取证程序质证有秘笈,南京资深刑辩大律师来分享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刑事律师的工作过程中,良好的质证质量是重中之重,是确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基础。当控方需要给被告人定罪时,总是试图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形成完整的互相印证的证据锁链,达到其控告目的。而刑事律师则试图从证据链的完整性、逻辑性和有效性等诸方面找到突破口,以破解其控告的合理性,完成辩护使命。因此,在控方和辩方的博弈之中,辩方一定要寻找到合适的质证技巧,争取在庭审质证环节中能够做到“技高一筹”。南京刑事律师所领导的省级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在这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南京刑事律师曾多次在研讨会上和客户见面活动中介绍过我们的基本质证技巧。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进行质证活动,主要针对提升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本身进行。,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取证程序的质证。
  
  众所周知,证据的三性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重中之重。取得来源不合法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你,1、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展,在实践中为了取得证据而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现象不断减少,但不可能绝迹。律师要了解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并不是靠自己的猜测,而是要通过调查活动获得一定的线索。律师首先从被告人处可以获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初步线索,但仅有当事人本人陈述并不足以成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充分依据。律师可以自行观察或者询问被告人是否身上有伤,如果确实在进入看守所之后,出现了新的伤并有可能是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的,可针对入所体检报告进行比对,以判断该伤是入所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旧伤,还是在进入看守所之后才形成的新伤。当然,即使该伤确实是在侦查过程中由审讯人员导致,但经过调查之后结果也有可能是自行摔伤,或被同监人员殴打致伤,这当然是目前司法现实中无奈之处。无论如何,如果有可行性、也有初步线索,律师不能放弃以刑讯逼供为理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性。同时,如果长时间疲劳审讯、以被告人的妻子儿女等人身安全为要挟,也属于不规范、不合法审讯,由此而产生的证据也应该予以排除。,2、公安机关讯问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都应该在办案机关的专门的办案区域进行第一次讯问。嫌疑人应该在办案机关的专门讯问室内进行讯问,而不能在其他场所进行讯问。对于跨地区作案或者流窜团伙作案等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可以押解到其中一个办案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并统一讯问。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将犯罪嫌疑人从一地看守所押解到另一地看守所的过程中,是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南京刑事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在长途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些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办案,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当地之后,没有先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还是先交送当地公安机关的办案区进行讯问,这样的取证程序是完全是违法的。
  
  3、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犯罪的绝对数量也很大,刑事侦查力量相对不足,为了节约人力,提高效率,很多办案机关会出现由一人或者两人集中提审多名犯人的情况,这些犯人可能也并不隔开,时候再制作询问笔录。以这种方式制作的询问笔录,往往会出现一名民警在同一时间同时提审两位、三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这不仅在逻辑上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完全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4、辩护律师不应该盲目轻信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中国大部分的鉴定机构而言,我们相信是能够做到其鉴定技术能力和职业操守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不可否认的是,有些鉴定机构一并没有足够的资质或者专业能力完成一些高难度的鉴定工作,甚至一些鉴定人员的职业操守的工作态度存在问题的。比如,针对痕迹鉴定的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以及,血缘鉴定中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权鉴定等,都是具有高难度的鉴定工作,全国仅有为数不多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既在战术上需要重视司法鉴定意见,但是在战略上对司法鉴定意见不必俯视、更不必仰视,从中找出可以操作辩护的因素。

以上就是关于:取证程序质证有秘笈,南京资深刑辩大律师来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sl/3313.html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