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犯罪区分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4: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犯罪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诈骗犯罪是指以诈骗为客观手段的一类犯罪。能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联系在一起的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两个罪与本罪有诸多相似之处,如客观行为均有欺诈的性质,都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均有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而易于混淆。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其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虽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含有欺诈因素,但一般只限于产品质量方面,毕竟仍是一种经营活动、经济行为;而诈骗犯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本身不是经济行为。其三,犯罪主体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可由自然人,亦可由单位实施;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

  在刑事辩护中,正确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住两点:

  第一,从客观上看是否交付了标的,以及标的有无价值。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追求非法利润,具有真实的履行合同的意图,客观上一般都交付了标的,虽然标的并非真的、好的或合格的,但也并非毫无价值,而是有一定成本的。但对于诈骗犯罪来说,由于行为人是出于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往往不会履行合同,交付标的。即使万不得已交付了标的,标的也是毫无价值的东西。

  第二,从主观上看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进行真实的交易活动,履行合同,只不过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交易只不过是其诈骗的手段。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犯罪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63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