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律师解读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处罚

发表时间:2020-09-12 18:35: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专业刑事律师姬传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律师解读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将手机存储卡作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在他人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物品的数量应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关于淫秽物品的数量标准,现行法律中有两个司法解释涉及:一个是1998年12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其中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淫秽音碟、录音带、淫秽扑克、书刊、画册、淫秽照片、画片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个是2004年9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淫秽音频文件,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

  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具有新的特点,其行为方式介于《解释》和《非法出版物解释》规定的行为之间。应以《非法出版物解释》规定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原因如下:第一,《解释》只适用于通过特定途径,即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实施的淫秽物品犯罪。其规定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实施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指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的通讯功能,发送淫秽文字短信或带有影像、声音、图片、文字的淫秽多媒体信息的情形。第二,《解释》制定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从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来看,打击的对象系通过公共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人,因为该类犯罪具有传播的广泛性、迅速性和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定罪量刑数额起点,增加了打击力度。本文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刑事律师网http://www.wqlsw.cn/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律师解读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3494.html
刑事律师解读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处罚相关推荐: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