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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如何认定非法出版物?

发表时间:2020-04-13 14:31: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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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新闻出版业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即设立出版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的行政许可,只有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才是合格的出版单位。由合法的出版单位依照规定的出版程序出版的出版物才是合法的出版物,如图书由图书出版社出版,报刊由报刊出版社出版,音像由音像出版社出版,网络出版物由网络出版单位出版。

  何为非法出版物?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于非法出版活动;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管理机关批准,违者也视为非法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认定、査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再次明确,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其中还列举了非法出版物的主要形式。1997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什么是非法出版物,即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发行的境外出版物、进口出版物,应当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出版物可以定义为“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面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即为非法出版物”。其表现形式有: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者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由此可见,此处的非法出版物实质上是形式违法的出版物,即无出版权或未经批准而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此外,还有一类非法出版物是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又称为违禁出版物。根据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版物禁载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镑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概括而言,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淫秽、色情出版物;二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三是宣扬迷信、暴力的出版物。根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出版物内容是否非法,由相关新闻出版单位提供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出版物”就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形式违法的出版物,也包括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从内容上分析,既包括宣扬色情、迷信、有政治问题的出版物,也包括淫秽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等;从出版主体上分析,既有非法成立的出版单位出版物,也有依法成立的出版单位违法、违规出版的出版物。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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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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