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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概述、认定及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10 14:06: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概述、认定及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1998]军检字第17号)第425条的规定,本罪由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

  【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擅离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

  2.擅离军事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离开了特定的岗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了部队;而逃避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部队,但并不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3.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

  4.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担负指挥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时逃离部队的,从形式上看只实施了一个逃离部队的行为,实际上他是先实施了擅离职守的行为,而后又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其前后两个行为如果分别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逃离部队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脱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上有相似之处,但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没有犯罪主体的限制,而前者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限定为战时,前者平时也可以构成,战时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后者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面临战斗任务时而逃离岗位,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平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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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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