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9 18:21: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扑克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出租、购买、传阅淫秽物品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
(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根据第363条的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即“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条件之一。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作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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