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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9 18:21: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扑克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出租、购买、传阅淫秽物品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

  (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根据第363条的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即“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条件之一。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作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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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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