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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24: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馆、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

  2.本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本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1无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要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3.本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卖淫与强迫他人卖淫在外在形式上有时十分相似,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强迫卖淫罪侵犯的是他人性的权利和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的手段不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要采用平和手段把愿意卖淫的人组织起来;在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不愿意卖淫的人员实施卖淫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4、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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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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