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04: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5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上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网(http://www.wqlsw.cn)是专业刑事辩护南京律师网站,推荐江苏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解答刑事律师咨询,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以上就是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722.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