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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7:48: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性采矿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现《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即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在客体上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1.客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主要侵犯的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采矿行为,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矿产资源的性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费现象,降低或减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从而造成对整体矿产资源的破坏,但矿产资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毁坏行为,即毁灭、损坏,其结果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

  3.主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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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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