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1:51: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加以区分:(1)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如果属于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是否经过了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属于经过批准的行为,即使在掘取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毁坏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罪论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额计算的,一旦遭到破坏,损失无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且不论是否窃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后者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必须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前提,如果未窃取到财物,就是盗窃未遂。

  3.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1)犯罪对萎,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

  (2)在客观方面,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行为。

  (3)在主观方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损毁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受到特别重点的保护。被盗掘窃取的文物等级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请专家鉴定。(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首要分子应作为打击重点,严厉惩处。(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三次以上。(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由于行为人盗掘技术、手段的原因往往会给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损坏甚至严重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故意损毁文物罪。对这种情况应择一重罪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又窃取文物的,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中的文物。

  如果采取秘密方式盗掘、窃取其中的文物,+客观上犯罪手段与盗窃罪相同,过去对这种行为是按照盗窃罪处理的,但刑法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之后,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672.html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和处罚相关推荐: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