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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类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9 11:41: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类罪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检疫法、血液制品法及其他医疗卫生法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危害公共卫生罪应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公共卫生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秩序,即公共卫生。

  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各种公共卫生法规,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本类罪的主体要件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例如,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

  本类罪在主观方面,大多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目的或以牟利为目的,或以玩弄妇女为目的,也有的以传播为目的。有个别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本节规定了以下各罪: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过失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第331条)。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第332条)。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所谓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规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擅自组织他人采集体内血浆出售的行为(第333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即违反血液制品法的规定,擅自策划、动员、拉拢、联络、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既包括组织多名供血者向用血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也包括擅自设立血浆采集点,组织多名供血者接受血浆采集。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第333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犯强迫卖血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第334条第1款)。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第334条第2款)。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第335条)。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即指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其客观方面而言,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业务上的过失,往往通过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表现出来。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36条第1款)。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本罪的故意,只需认识到无执业资格的事实,不问行为人是否明知无执业资格行医的非法性质。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被取缔后仍然非法行医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损害就诊人健康的;采取愚昧、野蛮的方法的;等等。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36条第2款)。主体只能是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有医生、助产士资格的人私自为他人做节育复通或终止妊娠等手术的,属于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施行生育或者堕胎等手术。具体包括:(1)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对做了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人,重新接通输精管或输卵管,使其恢复生育能力。(2)假节育手术,包括虚假的绝育手术以及在子宫内上节育器等虚假的节育手术,使其表面上看来不能生育而实际上仍保持生育的能力。(3)终止妊娠手术,是指进行药物或者人工流产手术。(4)摘取宫内节育器。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权做上述手术,因此他们施行上述手术均属擅自施行。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施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或经常施行上述手术致他人怀孕或者流产的;使用野蛮的方法施行上述手术的;使他人生命、健康遭受重大危险,因抢救及时才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等等。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37条)。犯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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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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