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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5:36: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1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就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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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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