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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5:27: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选举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往往易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混淆。本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和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犯罪的动机通常是为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为了赢利,有的则是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做准备等。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实施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具有明确的破坏选举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而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人伪造的只限于选举文件,这些选举文件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文,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举工作机关制定、发布的关于选举工作的文件,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与选举工作无关的公文、证件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的选举制度及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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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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