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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5 19:53: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实践中,有的人由于婚姻问题难以解决,托请他人到外地给自己介绍对象,有的想收养子女,托请他人介绍别人愿出养的儿童,事成之后出于感谢给介绍人一定财物,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

  1.主观要件不同

  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睨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行为性质就不再是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妇女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

  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接受财物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如接受财物的人行为性质不是拐卖妇女、儿童,则给付财物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接受财物的人一般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说“一般不是”是因特殊情况下接受财物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但给付财物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妇女、儿童的来源不同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自愿外嫁,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养。

  4.财物的数额不同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财物是被收买人的身价,其数额随妇女、儿童本身素质、供求关系变化和双方讨价还价而定。介绍婚姻、收养儿童所给付财物为对介绍人的酬谢,数额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给付财物的对象既有介绍人,也有妇女、儿童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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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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