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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3: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介绍贿赂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介绍贿赂为名而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就使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搅和在一起,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无为他人介绍贿赂的意图,就是诈骗;若行为人确实出于为他人介绍贿赂,只是由于其他原因,财物仍在其手中,就是介绍贿赂。另外,还可考察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了真相,若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那就可以认定是介绍贿赂,否则就是诈骗。

  (二)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犯罪的界限

  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是中间人。因此,在实践中二者易于混淆。区分二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介绍贿赂人不占有或不完全占有贿赂,而斡旋受贿人则占有或完全占有贿赂;(2)介绍贿赂人与受贿人没有职权关系,而斡旋受贿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权关系;(3)介绍贿赂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贿赂的意思,而斡旋受贿人主观上则有占有贿赂的意思。

  (三)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的帮助犯的界限

  介绍贿赂行为就是促使行贿和受贿实现的行为,客观上必然有助于行贿、受贿的完成。这样,就极容易将介绍贿赂人视为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尤其是介绍贿赂未遂的情况,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贿赂行为的帮助行为是《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非实行行为,而介绍贿赂行为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贿赂罪的帮助犯仅有单纯帮助贿赂实行犯的意思,而介绍贿赂行为人并非仅有帮助贿赂实行犯的意思,而是出于介绍贿赂的故意。区分二者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

  二、介绍贿赂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一般以行为的实施完毕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的完成自然以贿赂的实现为结束。所以,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是介绍贿赂罪的既遂标准。当然,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不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成立,而是指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收财物。

  介绍贿赂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介绍贿赂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情况。已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行贿人而与受贿人或为受贿人而与行贿人接触、沟通。因此,介绍贿赂未遂的条件有三个:(1)行为人已开始实行介绍贿赂行为;(2)行贿、受贿没有实现;(3)没有实现是由于介绍贿赂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介绍贿赂的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介绍贿赂作准备,如行为人为行贿人寻找受贿人,与行贿人商讨行贿方式等。介绍贿赂的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停止介绍贿赂行为或有效地阻止了贿赂的实现,如行为人出于惧怕法律,把行贿人交给他(她)的财物又返还给行贿人或行为人在陪行贿人去“受贿人”家里的途中,打消念头,中途返回等。介绍贿赂的预备、中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成立的。但我们认为,对介绍贿赂的预备、中止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程度。当然,这里要把犯罪预备、中止和预备犯、中止犯区分开来。犯罪预备、中止是预备犯、中止犯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预备犯、中止犯的成立还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并不是犯罪预备、中止都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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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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