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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6:23: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000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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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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