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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3: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8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际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以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以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其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所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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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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