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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辩律师浅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1: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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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既遂与未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遂。

  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更大。

  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利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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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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