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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7: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

  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六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191条或者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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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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