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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4: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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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岁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将本单位白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与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E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很多不同之处:

  1.犯罪主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则不要求具有这种身份。

  2.获益对象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获益人只能靠其亲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获益人可以是上市公司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但是,从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商品等方面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采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所列举均这种行为方式,从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的行为,则构成了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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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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