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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3: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掺人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等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向食品罪论处。

  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塞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擎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

  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言之,完全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人食品当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人食品当中,但又不具有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的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司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但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人有毒、有害能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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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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