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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0-12-15 09:34: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诉。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就可以立案进行追诉:(1)纠集人数多,规模大,扰乱时间长的;(2)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听劝阻的;(3)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4)扰乱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正常秩序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情节一般,或者未使有关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但手段上不限于暴力、威胁;而后者可以是单人进行,手段上则一般要求是暴力、威胁。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理,择一重罪处罚。但如果其他行为与本罪没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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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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