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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1: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7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伪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方式则包括伪造、变造和买卖行为。因此,行为人实施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实际的社会危害,都成立犯罪既遂。当然,伪造行为是一个过程,如果行为人的伪造行为并未实施完毕,如在伪造完成前即被抓获,或者因技术等原因未能制造出印章等,即成立犯罪未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印章。行为人同时伪造上述不同单位的印章的,仍属于一罪而非数罪。即使行为人数次实施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作为同种数罪一般也不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而先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因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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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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