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面部软组织创
发表时间:2020-11-26 23:59:0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9次只要是在面容的范围内所出现的软组织创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进行鉴定。不需要有任何附加条件,例如长度的要求、宽度的要求及深度的要求等,也没有界定是锐器还是钝器等。只要是面部损伤造成了可见性的创口的,这种创口达到医学上的创口定义,就符合本条款的鉴定条件。
在司法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创”字的定义,凡是符合“创”的就适用本条款。无论是钝器、锐器所形成面部的软组织创都属于本条款的鉴定范围,例如:挫创、挫裂创、切创、砍创、刺创、咬创及剪创等。关于创的大小及深度并没有界定,但只是皮下出血、血肿、青紫、表皮损伤等不在鉴定之列。
下面将有代表性的钝器及锐器的损伤创介绍如下,以供在司法鉴定中参考:
一、面部撕裂伤
(一)主要诊断依据
1.外力作用将面部软组织撕裂甚至撕脱;
2.伤缘破碎,伤口深浅不一,出血较多,有时伴组织缺损;
3.疼痛剧烈,严重时发生休克。
(二)常见并发症与后遗症
1.局部感染;
2.瘢痕畸形。
二、面部切割伤
(一)主要诊断依据
1.面部被锐器如金属断面、玻璃等致伤;
2.伤口边缘整齐;
3.伤及知名血管时有大量出血;
4.切断面神经时可造成面瘫。
(二)常见并发症与后遗症
1.遗留疤痕;
2.面神经损伤则出现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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