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耳廓创伤
发表时间:2020-11-26 23:57:4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8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耳廓创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条款中耳廓创没有专指创的性状,无论是锐器创、钝器创、撕裂创等,都可以适用本条款。对于创的大小也没有界定,只要是符合法医学上创的定义即可适用本条款鉴定。对于创的发生部位在本条款中界定的比较明确,就是在耳廓部位,凡是超出耳廓部位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耳廓创的程度在这里没有界定,并不需要穿透创,也不需要创的深度一定要达到耳廓的软骨,只要是耳廓的皮肤裂开,有明显的创口、创底、创壁、创角及创缘,就可以确定为创。
对于轻度的划伤、擦伤、挫伤出血的,临床上一般不能确定是创性质的,如果本鉴定标准中没特殊规定的,也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但是首先要确定没有可见性创的外耳血肿是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的。但在司法鉴定中有的耳廓创可能合并有局部血肿的,如果在本鉴定标准中没有规定耳廓血肿的,也可以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面部、耳廓损伤轻微伤之耳廓创伤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ws/1102.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