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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4: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30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自然也无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正是遵循这一思路,学界倾向于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③但是,在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看来,间接故意犯罪不仅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而且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1.间接故意的危害行为同样符合犯罪构成,满足犯罪中止的要件。

  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无中止形态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着手实行犯罪但未出现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时,行为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余地。如有论者指出,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实施“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活动?④这种观点是值得推敲的。

  首先,行为的客观危险性虽然与行为人的意思活动存在一定关联,但归根到底是客观的,因为即使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也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在间接故意时,行为是否有危险性,不是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放任以及放任何种危害结果,而是取决于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本身。正如上文所指出,只要开枪时被害人在射击范围内,那么,不论行为人是希望还是放任被害人死亡,还是发生认识错误行为人根本就没想到被害人会死亡,开枪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属性是不会改变的,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即使被害人毫发无损,开枪行为在客观上也是违反禁止杀人的刑法规范的。

  其次,讨论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以肯定存在间接故意为前提的,在未发生放任结果时,回过头来否认这一讨论前提是没有道理的。只要行为时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心态,那么,这种间接故意就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因为事后未发生放任结果便魔法般地使间接故意消失不见。

  最后,既然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客观上侵犯了法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符合犯罪主观要件,(暂且不论犯罪形态为何)就应当肯定行为构成犯罪,而不是(未发生放任结果时)无罪。如果行为人基于本人意愿避免了所放任的结果,则满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自然可以成立中止犯。

  2.中止犯的刑事政策根据为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提供了基础。

  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中止形态,因为犯罪中止的行为人原本希望、追求危害结果(既遂结果)的发生,而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下,谈不上行为人有完成特定犯罪的意图;既然不存在完成特定犯罪的意图,就谈不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问题,因而根本不符合犯罪中止的主观特征,自然就无法构成犯罪中止。①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其实是没有深入研究中止犯的刑事政策根据,形式化地把握犯罪中止的主客观特征的产物。

  犯罪中止的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放弃了先前的犯罪意图,而在于基于本人意愿成功地避免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刑法规定中止犯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奖励”行为人,促使其消除犯罪既遂的危险,救助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参见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第148页)。如果能够准确把握中止犯的这一刑事政策根据,则就容易肯定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行为人可能准备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已经着手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任何结果,此时仍可继续实施犯罪直至造成既遂结果,或者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既遂结果尚未出现,此时,如果行为人基于本人主观意愿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既遂结果的发生,那么,就能对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起到救助、保护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之前或者采取救助措施之前的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可能做无罪处理,既然其救助了法益,响应了救助法益的刑事政策,就应适用中止犯减免处罚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奖励”。

  回到前述打猎案件。当甲瞄准野鸡准备开枪时,已使小孩处于可能被打死的危险之中,只要甲基于本人意愿放弃开枪,即可消除小孩被打死的危险,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因不存在损害结果,对甲应当免除处罚。甲开枪后,如果没有打中野鸡,打中了小孩,小孩可能会死亡时,只要甲迅速将小孩送往医院救治,最终避免小孩死亡的,同样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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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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