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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发表时间:2021-01-03 12:08:5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2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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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因此,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如何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实验性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是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只能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实验,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此外,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也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从实践来看,通常是指有必要通过侦查实验完成以下任务:(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例如,2010年12月至201 1年10月,李某与他人在运输煤炭过程中,趁人不备将块煤掺到煤矸石中,多次盗窃煤矿的块煤。案发后,4名被告人对盗窃数量的供述相差很大,被害单位监控录像在案发时因超过保存时间已灭失,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证实被盗块煤的具体数量,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困境。后来,侦查机关利用侦查实验的方法确定本案的犯罪数,即利用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车辆、依照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方式做了侦查实验,最后确定被告人盗窃块煤的数量和价值。法院最终被采纳侦查实验得出的结论,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总之,侦查实验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可以在勘验、检查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于验证某些特定事件或者事实的发生可能性及过程,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从而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实验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补强性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记录提起侦查实验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必要时,应当通过绘图、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侦查实验的过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将侦查实验笔录与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一起被列入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畴,故应当注意对其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是实验性地演示与案件相关事实、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及过程。因此,必须确保实验时的各项条件与原来的条件相同,如时间段、地点、光线、风向等条件,才能确保侦查实验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审判过程中,对于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上述内容,以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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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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