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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5:4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8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 审查判断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视听资料的技术特点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就审判人员对于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而言,对于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这实际上是要求注重对视听资料的来源的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与其真实性密切相关,因此,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是查证视听资料的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视听资料是由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从实践来看,控方提供的资料通常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或者向有关视听资料的制作者调取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资料。而辩护方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视听资料。无论是何方提供的视听资料,法庭首先应当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具体而言,应当从如下方面审查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视听资料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提取、收集视听资料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视听资料的提取过程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增加应当审查提取机关是否提交了关于视听资料提取过程的记录。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予以采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增加规定审查“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同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一样,视听资料也适用最佳证据原则。为了防止视听资料被伪造和在复制的过程中被剪辑、增加、删改、编辑,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但是,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上述复制有着严格的要求:无法提取视听资料原件的,可以复制;制作复制件的,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附有复制件和复制份数的说明,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在法庭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也应当审查上述信息。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如果制作过程中当事人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所制作的视听资料也不具有合法性。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上述信息对于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故在审查过程中要着重审查有无相关信息: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有助于核实视听资料的制作或者持有主体;视听资料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以及制作方法,有助于更为全面地了解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判断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为了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需要特别注意对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的审查,主要是判断有无伪造、变造情形。

  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询问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庭外调查。但是,由于视听资料的技术性较强,一般的伪造、变造情形难以通过审判人员的观察作出认定,需要外力的辅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即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一般而言,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主要有两个目的:(1)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资料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即对该视听资料是否系伪造、变造进行鉴定;(2)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是否与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具有关联。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通过前述审查,在判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之余,还应当对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关联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视听资料的部分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该部分内容作为证据使用。

  7.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要按照对技侦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可能经批准采取监听或者监视措施制作相应的视听资料。对于这类视听资料,除了按照前述的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外,更要注重对该类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审查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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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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