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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9:5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36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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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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