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来自控方的文字陷阱

发表时间:2022-04-08 11:05:4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2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来自控方的文字陷阱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辩护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之中。一些常用的词汇有褒贬之分,一些常见的细节有利弊之别,如疏忽,或影响辩护效果。

 

“请检察官注意用词!”

 

在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中,来自省检察院的检察员多次称被告人当庭的发言为“被告人供述”,我于是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请检察员注意用词,刚才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分明是在否定被指控的有罪事实,并且他一直在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检察员将其“无罪的辩解”曲解为“有罪的供述”,这既不客观,也可能误导法庭。
 

法庭当即支持了我的反对意见,提醒那位检察员注意用词。

 

 

还是在那个法庭上,我还曾要求法庭提醒那位检察官,在向侦查人员发问时,不要频繁的使用“咱们”这个代词,这会给人一种你这位检察官和那个警察很亲近的感觉。法庭当时也支持了我的意见。

 

没有哪一个律师会故意打断法庭正常的审理节奏,反对也好,提醒也罢,都是为了实现辩护的效果,完成自己的使命。

 

建议Z律师改变用词

 

某诈骗案二审中,辩护律师们在自建的微信群中在分享各自的辩护观点,相互交流、学习的气氛不错。一天,Z律师发出了他精心制作的辩护词,PPT版本,可谓独具匠心。这种包含图片和文字、兼顾视觉和听觉的表达方式,值得点赞。

 

我在观摩学习该辩护词的过程中,发现他引述被告人的庭前讯问笔录时,使用了“被告人供述”这样的词汇。我的第一感觉是有些别扭,细思之后更觉得不妥。

 

此案被告人数众多,在法庭上陈述了大量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形,包括威胁、恐吓、殴打、逼迫、欺骗等等,几乎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检方指控的事实也存在巨大争议,所有的辩护律师都在作无罪辩护。

 

二审之前,Z律师的当事人已经被一审法院认定无罪,Z律师也一直为他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大庭广众之下,非常严肃的场合,如果辩护律师一边称自己的当事人“供述了”,一边说自己的当事人无罪,这就矛盾了。于是我给他发了私信。他非常大度,立即意识到问题之所在。

 

我说:被告人不认罪的陈述内容,不能称其为“供述”。用“供述”证明无罪,也是矛盾。使用“辩解”或“笔录”是否更好?刑诉法将“供述与辩解”放在一起,实践中没必要硬捏在一起或者不作区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无罪意见的表达。

 

Z律师回复:我之前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谢谢你提出来,虚心接受,非常感谢。我的标题中都用的是“供述”,如果换成是“辩解”,会更准确,效果也会更好。

 

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经使用了被告人陈述这一词汇,详见其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既然最高法院都意识到这个细节了,作为辩方也应该注意到。

 

探究类似细节的价值

 

并非是在鼓励吹毛求疵,也不是投机取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制度,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在其被依法判决之前,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就应当获得保障。

 

作为控方,没必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或者职业优势,在一些词汇或者细节上故意地或者无意中给被告人设置一些陷阱。作为辩方,也要注意一些类似的细节,时刻绷紧“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衡”这根弦。(作者冯延强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来自控方的文字陷阱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4299.html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