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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案件庭审实战感悟

发表时间:2018-07-08 09:52:3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8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案件庭审实战感悟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掐指算来,从南京刑事律师开始自己的职业刑事辩护律师生涯,已经度过了十几寒暑,承办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接触了无数的委托人,酸甜苦辣,一言难尽。扪心自问,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尽职尽责,得到当事人、家属的一致好评。在漫长的刑辩生涯中,除了法律知识和技巧的增长之外,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更重要的是一种对委托人的责任感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那么,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新晋律师经常询问这样的问题,对此本刑事辩护律师以自己亲身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经验与大家分享如下。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话不可全信。委托人一般是犯罪嫌疑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朋友,他们在情感立场上天然的偏向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陈述不可避免带有感情色彩,而且他们也并不完全了解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无法看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完整卷宗,他们对案情的了解,往往是片面的甚至是通过道听途说而得到的。而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等当事人而言,他们因为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内,此刻最急迫的就是得到无罪或者轻微的判决,因此往往在对律师陈述案情的时候有所保留或者避重就轻,这当然也是属于人之常情。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不能轻易受到家属或者当事人的左右,更不能被其误导,否则在制定辩护策略的时候,就会出现重大失误。

  其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区别对待。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由于检察官本身的法学素养较高,办案逻辑较为严谨,办理的细致程度和程序上的合法性一般无可置疑,辩护律师主要是从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上找到突破口;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而言,由于公安机关的法律素养相对低于检察机关,往往会出现程序违法或瑕疵,在讯问笔录上也有可能出现自相矛盾之处,律师就要从办案细节上,寻找突破口,利用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事实上的相互矛盾,否定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或者证据效力。

  第三,刑事辩护律师接触被害人应该非常谨慎,也不能随便接触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的证人,这是从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角度而得出的结论。因为如果刑事辩护律师接触被害人或者办案机关的证人,从而得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办案机关可能会感受到很大的压力,甚至于全案有被推翻的风险;此时,他们就会认为辩护律师涉嫌诱导被害人或者证人作伪证,甚至通过种种的手段,对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甚而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刑事辩护律师应该避免在办案机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和被害人或者办案机关人证人接触。

  第四,如无必要,一般不申请公安机关的证人出庭作证。既然证人已经作出了有利于公安机关的证言,公安机关就不会让它随便被推翻,必然对证人进行一定的辅导,让其面对律师的询问有应对之策;有些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可以从证人的证言之中寻找出破绽,通过精心设计的问题,让其无法招架,暴露矛盾,从而打击其证言的可信度,但在实践中,这也是比较困难的。不过,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可能通过律师设计的询问问题,让证人证言露出破绽,而这个证人的证言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也可以一试。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证人出庭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在询问中尽量挑战其逻辑的清晰度、供述的合理性和事实的准确性。

  第五,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询问技巧,在有些时候可以通过技巧性的发问,给予被告人一定的暗示。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可以询问被告人:“你当时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这样的想法,是吗?”而不宜询问:“你当时有没有想要导致被害人死亡?”因为后面的一种提问方式,对于某些头脑简单的被告人而言,可能会实话实说,直接作出肯定的回答。前面的那种问话方式,其实已经暗含了答案,只要不是愚蠢到家,听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知道怎么样回答了。当然,这样的问题是具有诱导性的,如果公诉人提出抗议或者法官此予以制止,就可以换个方式来进行提问,不过此时被告人也早已知道应该怎么回答了。

  第六,律师需要知道,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下,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希望能够成功实现无罪辩护,最好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及早做充分的准备,全面介入。在实践中,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大量案件,就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

  最后,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注重辩护词的写作。即使刑事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刑事辩护律师依据多年的经验,也能够在庭上临场发挥,起到较好的辩护效果。在庭审前一定要写好书面的辩护词,庭后再提交给法官,这不但显得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审理非常重视,而且,一份洋洋洒洒的辩护词,可以起到对公诉人突然袭击的效果。公诉人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听到一份内容丰富、辩点众多的辩护词,往往也不能够完全记住所有的辩护内容,及时发表针锋相对的公诉意见。何况有些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是基于事前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临场反应能力可能不如律师;对于这种公诉人,辩护律师就一定要发挥自己临场攻击能力强的优势,让公诉人来不及一一反驳自己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法院对于公诉人没有反驳的辩护意见,采纳的可能性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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