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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损伤重伤一级之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

发表时间:2017-10-22 15:31:5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1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颅脑、脊髓损伤重伤一级之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在此条款中有以下几个鉴定要点:第一个就是受伤的部位要在颅脑的部位或是其他损害因素导致的脑损害。第二个一定要是器质性损伤,功能性损伤不在此条款范围内。第三个是损伤后要致使智能损伤程度达到重度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第四个损害结果要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以上的四个要件都要具备,缺一不可。在这里有一点就是损伤后出现重度智能减退或器质性精神障碍,两种损害只有一种即可,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要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一、在司法鉴定的时候应严格掌握以下构成要件

  (一)首先是损伤的部位是颅脑这个重要器官,包括直接损伤和间接损伤,间接损伤可以是缺血缺氧等因素损害了中枢神经。

  (二)损伤后伤者一定是出现器质性精神障碍,而不是短时间的或功能性精神障碍。

  (三)智能减退的程度一定要达到重度的标准。

  (四)伤后的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完全依赖的程度。

  (五)社会功能的损害也要达到重度的标准。

  (六)言语功能也基本丧失。

  (七)伤后180天以上症状不能恢复的。

  在本条款中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颅脑的直接损伤还是间接损伤,是中毒还是缺氧,是休克还是损伤并发症等。只要是外伤或外界因素导致了颅脑的最终损害,就符合颅脑损伤的定义。

  如果原发性损伤是在胸部时,损伤后造成了胸压急骤增高、颅内出血、呼吸心跳停止,导致大脑长时间的缺血缺氧,也可以类推参照此条款的鉴定标准。对于伤后所出现的智力障碍一定是颅脑的器质性损害而不是功能性损害,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鉴别诊断。有时脑部的损害可以出现功能性损害的临床症状,有时也表现为智力短时间的缺失,所以也作了医疗终结时间的规定,也就是经过系统的治疗180天时间仍不能恢复的。

  智能缺损残疾在临床上多见于头部受伤、药物中毒、窒息缺氧、脑部的一些疾病及职业性疾病等。此类病人上述情况出现后,并不是只表现为智能减退或完全缺损,也可以表现为精神障碍、人格障碍和遗忘综合征等。在该鉴定标准的各个程度的条款中,只是对极重度智能缺损、重度智能缺损、中度智能缺损、轻度智能缺损和边缘智力作了规定。为了在司法鉴定中能查到更多的相关资料,下面将比较常见的几种中毒性和外伤性及疾病性所造成严重的智能障碍介绍如下:

  该条款中的重度智能缺损是极重度精神障碍的一种,对于此种损害后遗症的鉴定,首先是确定诊断,再确定是何种程度,第三是确定与损害事件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等,最后也还要明确是外伤性、疾病性、中毒性还是相互混杂的情况。

  如果患者所出现的重度的智能缺损与损害事件在发生的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并且这种损害后遗症从病理上和发病机制上是完全可以造成这种结果,就可以鉴定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损伤程度的评定中所出现的智能障碍,有相当一部分是药物中毒造成的,多见于用错药,误用药,重复过量用药和病人住院期的服药自杀等。其他原因主要有:有的是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也有的是在外科手术治疗时所出现的麻醉意外,颅脑手术中失误,呼吸道阻塞和大脑长时间的缺血缺氧等。

  二、临床智力障碍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急性症状消退后迅速出现进展性智力障碍。

  (二)急性期后接近完全恢复,再逐渐出现进行性神经系统征象及智力障碍。

  (三)昏迷几周后部分恢复,遗留无动性缄默症或某些神经系统征象,然后缓慢衰退。

  智能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含义包括既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新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能活动与思维、记忆和注意密切相关。记忆和注意是智能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当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时,智能活动难以进行。

  智能必须在解决某种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并因问题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如表现为理解力、计算力、分析能力、创造力等。在临床上根据一个人的计算能力、记忆能力、运用数字、词汇、图形等概念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来测查智能水平。所以在作伤害程度等级鉴定的时候一定要综合检查和测验,特别是对于重度的智能缺损者更应检查全面,从全方位来确定被鉴定人是否达到了真正的不同程度的智能缺损标准。

  三、智能缺损临床分型

  智能缺损可表现为全面性的或部分性的智能减退,程度严重时称为完全缺损。临床上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先天性智能低下。精神医学上也称之为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或精神发育迟滞。这类不在本条款鉴定之列。

  第二种是后天获得性痴呆。此种病人的大脑发育已经基本成熟,智能发育也正常,就是各种有害因素对大脑造成器质性损害,造成智能严重障碍,也就是对发育完好的智力造成破坏,变成一个不可逆转的痴呆病人。多见于脑炎后遗症、老年性痴呆、脑动脉硬化性精神病、麻痹性痴呆、脑外伤后器质性损害、中毒性损害、大脑长时间缺血缺氧等。最常见的表现是记忆力减退,经常遗忘,计算力削弱,理解力减弱,对周围事物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和综合,对主要的、次要的、本质的、非本质的,都不能加以区别。缺乏对周围环境和本人的认识能力和批判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困难,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或完全自理。

  根据临床症状的严重程度,一般把痴呆分为两大类型:

  (一)全面性智能减退。又称弥散性智能减退,在这类病人中,大脑的病变主要呈现为弥散性器质性损害,智能障碍较为严重,如智能明显减退,精神活动迟缓,定向力丧失,情感淡漠,原来性格特点丧失,并常伴有固定的欣快症。病人缺乏对疾病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即自知力)。全面性智能减退多见于中毒后遗症、严重脑外伤后遗症和脑长时间的缺血缺氧所造成的智能减退。

  (二)局限性智能减退。又称部分性智能减退或病灶性智能减退(有的临床参考书上称为不完全痴呆或轻、中度痴呆)。这类智能减退由于病变所侵犯的只是某些限定的区域,例如大脑血管的组织周围,因而使智能产生部分的障碍,如记忆力减退,理解力削弱,分析和综合能力困难等。但其人格的基本特征一般保持相对良好,主动接触,情感是活跃的,并具有一定的判断和自知力,定向力也比较相对完整。病人能主动叙述自己的情况,本人的某些技术知识,特别是职业技能仍能较好的保留,常见于脑动脉硬化性精神病,外伤性智能减退。

  备注:

  本标准附录:B.1.1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 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临床医学对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及社会功能丧失的程度评定是这样规定的: 1.社会功能损害评定说明

  社会功能损害分度

  个人生活 家务活动 学习或者工作 社会活动

  极重度

  不能自理,完全

  依赖他人照顾

  不能

  不能

  不能进行任何

  社会活动

  重度

  需要他人协助

  不能

  不能

  不能外出进行

  社会活动

  中度

  可以自理

  可以参加

  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

  不愿主动外出

  参加社会活动

  轻度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不能坚持每天8小时

  可以有选择参

  加部分社会活动

  社会功能受损

  可以自理

  可以正常进行

  可以参加每天8小

  时,但效率明显减低日常社会活动

  受到一定限制

  2.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说明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进食、穿衣、

  个人卫生

  下床活动

  日常家务

  活动

  处理钱财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或者上街购物

  完全依赖

  完全依赖他人照

  顾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明显依赖依赖他人协助可以 不能 不能 不能

  需要帮助可以自理可以独立 不能 不能 不能

  基本自理

  可以自理

  室内外自由活动

  可以

  需要他人

  帮助

  不能单独

  能力受损有任何一项明显受损

  下面再重点叙述一下器质性精神障碍的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脑功能损害后的精神障碍。精神障碍的临床症状表现很多,无论是哪一种症状,只要是能确诊为器质性的,并且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程度,就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在本条款中只是列出了器质性精神障碍,没有强调严重程度如何,但是最后一定要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程度,这是本条款规定的本意。关于生活达到完全不能自理,可以用本标准后面的附录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用司法鉴定通用标准中的界定条件。

  (一)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2.症状表现为:(1)意识障碍;(2)遗忘综合征;(3)痴呆;(4)器质性人格改变;(5)精神病性症状;(6)神经症样症状。

  3.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二)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2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5项评分中有2项或多于2项评为1分。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O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O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O分 1分 2分

  (三)本标准附录对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界定 B.1.2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以上就是关于:颅脑、脊髓损伤重伤一级之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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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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