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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8-01-26 08:51:55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0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理解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早在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就有意见认为当事人和解存在“花钱买刑”的嫌疑,有违正当程序的理念,且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对能否达成和解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刑事律师认为,将当事人和解等同于“花钱买刑”,是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极大误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钱”就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只有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条件。此外,当事人和解虽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关系,但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如果被告人不悔罪,或者虽然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都不具备和解的适用条件,不能进行和解。同时,即使被告人经济实力较差,但其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对于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例如为被害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乃至作义工、进行社区劳动等合法方式,都可以视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还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前期实践探索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适用该程序是否应设定事实、证据要求以及设定何种要求存在不同的意见。实务界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 -些实践部门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例如江苏省的规范性文件中就作此要求。(2) -些实践部门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进行和解。例如四川省的规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3) -些实践部门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适用当事人和解。例如烟台市的规范性文件就作此要求。(4)只要当事人自愿,即可适用当事人和解,无需规定事实、证据条件。在此前各地开展的公诉案件和解实践中,也有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查清就成功和解的案件。对此问题,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应成为和解的条件。有的案件证据不充分,但被告人认罪,适用和解刚好可以解决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也有意见认为,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只需达到立案要求即可,不需要更高的事实要求,否则就会减少通过和解解决案件的可能性。还有学者指出,证据存在瑕疵、犯罪事实存疑的案件不能适用和解,否则可能增加冤错案件发生的几率,还可能恶化量刑失衡的现象。刑事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解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从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应当要求当事人和解满足一定的事实、证据要求。即使是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也有事实基础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考虑到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均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此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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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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