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律师辩护大全

发表时间:2024-10-15 15:04:0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265页:诬告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但在主观方面,二者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告发他人,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则是行为人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只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根本标志。

  第1310页: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取捏造犯罪事实的方法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无论其是否滥用职权、假公济私,都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而不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176页: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以及将轻罪事实捏造为重罪事实予以告发,其共同点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

  第1177页:乙犯轻罪,甲告发后司法机关不立案、不受理,甲诬告乙犯重罪,旨在使司法机关追究乙的轻罪的刑事责任的,不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2023年)向行政机关投诉,对行政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何某在未达到其诉求的情况下向国家农村农业部反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遭受更大损失,且农村农业部是农牧局的主管部门,不属于司法机关,何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何某对动物疫病知识缺乏一定的了解,对非洲猪瘟症状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加之在畜牧防疫部门未对其送达书面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对畜牧防疫部门的检测结果及政府补偿标准提出质疑符合常理,即使有错告或检举失实的行为,但其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捏造事实。

  (2023年)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打击报复基层干部,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捏造乡镇干部指使他人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意图使乡镇干部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按诬告陷害罪处罚。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t/5153.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