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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之梳理

发表时间:2021-05-05 07:45: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5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李勇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之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8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一种在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处遇的制度设计,其基 本特征是“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本质上属于认罪协商,是检察官主导的一种量刑协商机制。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幅度进行具体规 定,但从此前全国 18 个城市试点的情况看,从宽幅度有的可以达到 30%,个别地方甚至 可以高达 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从宽幅度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被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也是被告的一种权利,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犯罪主体,既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应适用于单位犯罪。2018 年 11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谈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时指出:“对于涉企业犯罪, 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2018 年 1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再次就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指出,办理涉民营 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坚持平等保护,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 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2020 年 2 月 26 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 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再次重申,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总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这为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建构创造 了极佳的切入口。这里所蕴含的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 揭示。

       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都是刑事司法模式由对抗走向合作趋势中的一环 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是国家垄断的刑罚处罚与犯罪行为的二元对立模式。但是这种传统 二元对立模式进入现代以来正在悄然发生改变。西方国家 20 世纪 70 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国家给予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 谅解、合作予以认可和鼓励,这种认可和鼓励直接体现为刑罚上的从宽。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在 2001 年开始试点刑事和解,到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立法,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理甚至可以不起诉。这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刑事司法模式。与刑事和解相似的是刑事协商程序,辩诉交易在英美法系具有悠久的历史,受英美法系辩诉交易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推出认罪协商程序,其基本特征就是被告人认罪与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合作,以获得从宽处罚的处遇。这种合作型刑事司法模式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从恢复性司法到刑事和解,从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到认罪认罚从宽,代表着刑事司法模式从对抗走向合作的趋势。合规计划是这种变化中的一环,通过企业的自我管理来代为履 行国家的犯罪预防职责,配合国家的司法调查,获得从宽处罚的处遇,与认罪认罚一样也是 一种合作模式。合规计划的重要特点是自制与共制的结合,属于“规制了的自制”,公、私 规章制度之间的合作、协作。“合规计划与私人规范融入到国家法律制度中,这是当前预防 经济犯罪的最引人注目的方式”。可以说,这种“规制了的自制”理念是一种全新的刑事 政策模式。德国学者托马斯· 罗什指出:企业“合规计划”是一种犯罪控制和治理的“家 庭模型”,其“特别的魅力在于原本属于国家主权的管理责任转移给了私人”,刑法模式由 “对抗模式”走向“合作模式”,因此,将其视为新刑法的风向标不是没有理由的。刑事合 规表明刑法的演进受到了民法协商一致原则以及在公法领域已被讨论已久的由国家化到私人 化一般发展的影响。

       合规从轻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性根据相同 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实体从宽的正当性依据何在?换言之,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为什么可以 从宽?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的认罪协商制度有相通之处,德国法学界对认罪协商 制度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认罪协商与实体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是否存在冲突问题。实体刑法 上的个人罪责原则和程序法上的职权调查原则,被视为阻止类似辩诉交易制度在德国兴起的 两个因素。尽管如此,“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和不可阻挡的动力,发展 出一种新的程序性结案方式”,“这种新的程序性结案方式,在德国被称作协商、协议、谅 解,甚至被称作交易。”我国《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罪刑均衡原则,属于责任主义原则的内容之一。罪刑均衡,也称罪刑相当、罪刑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当,简而言之,犯多大的罪应当承担多重的刑。罪刑均衡原则起源于因果报应,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 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认罪认罚案件为什 么可以从宽?现代意义上的罪刑均衡早已走出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刑观念,而 走向了报应与预防折中的并合主义。根据并合主义原理,刑罚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 与预防目的的合理性的结合。对被告人施加刑罚以其具有罪责能力为前提,不得对没有罪 责能力的人施加刑罚,罪责为刑罚的合法性奠定基础,也为刑罚划定了上限(责任刑);但 是刑罚的裁量还必须考虑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预防刑)。“预防目的使刑罚具有必要性,罪责 原则限制其合法性”。因此,量刑就是裁量责任刑和预防刑,具体裁量刑罚时,先根据影响 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确定宣告刑。这里的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一般预防又分为消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消极的一般预防是为了威慑一般人不实施犯罪,而积极的一般预防是为了积极地强化人们对刑 法规范的忠诚和对法秩序的信任。裁量预防刑时可以因预防必要性降低而从宽处罚。认罪 认罚的被告人,由于其认罪并愿意接受惩罚,其预防必要性明显降低。事实上,与赔偿、刑 事和解、诉讼时效等一样,“许多程序性条件中,特殊预防的需要被明显地减少了”。因特殊预防的必要性降低,所以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处罚。同时,通过对认罪认罚的被告 人刑事责任的减轻、免除,激励一般人对刑法规范的忠诚和信任,进一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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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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