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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

发表时间:2025-07-08 09:18:0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

  第一条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由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法官负责检查归档案卷质量。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应当从立案开始着手收集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案件办结后,应当认真检查核对材料,确保诉讼文书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根据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等案件类别,按照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三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正本应当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备用。

  第四条 入卷诉讼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制件,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并写明经办人姓名,入卷备查。

  第五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不归档:

  (1)重份材料;(2)无保存价值的来信、信封、转办单;(3)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制件;(4)法律文书未定稿;(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6)其他不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诉讼文书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

  第七条 诉讼文书正卷、副卷材料按照诉讼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正卷材料:

  (1)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3)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4)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5)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6)诉讼费收取手续;(7)送卷函、调卷函;(8)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9)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1)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12)司法鉴定材料;(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15)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16)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17)撤诉书;(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19)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0)死刑执行命令;(21)物证处理材料;(22)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23)民事、行政执行材料;(24)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25)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第九条 诉讼文书副卷材料:

  (1)阅卷笔录;(2)案件审理报告;(3)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5)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及批示材料;(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原本;(7)执行死刑照片和其他执行死刑材料;(8)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十条 死刑复核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材料,承办人民法院应当单独立卷,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假释裁定后,可以将减刑、假释裁定装入原审卷宗的证物袋中。

  第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均应入卷,无法装订的可以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同时在证物袋上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另行存放,并与案卷相互标注相关档案信息。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附卷,实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销毁,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二条 随案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载体的档案,应当在相应的装具上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和书记员姓名、归档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或者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破损的要进行修补。

  第十四条 文件制成材料或者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如热敏纸传真件、不耐久材料书写的文件等),应当对文件进行复制。

  第十五条 重要的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第十六条 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第十七条 票据加贴衬纸时要平铺粘贴,一页纸上粘贴多张票据时,应当防止重叠遮盖,并在空白处注明此页粘贴票据张数。

  第十八条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

  第十九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整理排列后,应当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纸张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封底不编页号。

  第二十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照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逐项填写。卷内目录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页号外,其余只填起始页号。

  第二十一条 案卷封面应当标明全宗名称。封面应当逐项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工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备考表包括卷内诉讼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和立卷日期。

  卷内诉讼文件情况说明记录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立卷人由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检查人由负责检查归档案卷质量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立卷日期填写归档案卷整理完毕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卷内材料右齐下齐,三孔一线进行装订,长度以180毫米左右为宜。

  第二十四条 卷宗的厚度不能超过15毫米,同时不能超过200页;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且均从“1”开始编写页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装订后,应当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或者档案机构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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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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