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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4: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朱孝清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最 终接受法院的判决,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 时,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罚的原则态度(即自愿接受 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的问 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当前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这一量刑建议,只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即可,如果一概要 起诉后法院也认可该量刑建议并据此判决,那被告 使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 人最终就会认可法院的判决。因此,“认罚”需要犯 标准,认罪认罚“协商”的空间不大,不利于诉讼 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办案职能部门经历一个互动的 效率的提高。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认罪认罚案件降 过程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并非没有 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 意义,因为有些人会受“重口供、轻其他证据”这 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 一错误理念的影响,自觉或不自觉地降低证明标 供、诱供等可能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些规 准。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仍应是刑 定,都是对法定证明标准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释 诉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就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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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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