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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之徇私舞弊犯罪

发表时间:2018-05-05 13:18: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之徇私舞弊犯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舞弊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5条,包括15个罪名。

  (一)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前述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 枉法仲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把握立案条件。

  (七)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商检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 放纵走私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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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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