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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之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发表时间:2018-05-05 13:18: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6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之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大责任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11条,包括11个罪名。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三)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七)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有具体追诉立案标准,可参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八) 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

  (九)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之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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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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